湖北省教育督導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全麵貫徹執行教育方針,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事業方麵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教育督導必須依法進行,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為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育質量營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教育督導室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督導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責為:
(一)依據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製度、教育督導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三)對本行政區域貫徹教育方針,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四)對教育投入、教育環境、教師工資發放以及教育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督查;
(五)對本行政區域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含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辦學方向、辦學水平、辦學條件和辦學效益等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督導、檢查、評估、指導;
(六)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培訓教育督導人員,組織教育信息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七)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督學。專職督學按國家公務員管理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免,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或解聘。省聘任兼職督學不超過30名;市、州聘任兼職督學不超過15名;具聘任兼職督學不超過10名。
第七條督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憲法,熱愛教育事業;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小學高級教師、中學高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三)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以及教育、教學工作業務;
(五)公道正派、實事求是、敢說真話;
(六)身體健康。
第八條督學應認真履行職責,遵守《督學行為準則》;授受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導、教育評估等方麵的培訓。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教育督導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在教育經費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督導專項經費,做到專款專用。